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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2007-02-14 12:19  文章来源: 农十三师党行办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师发〔2006〕32号


关于印发《农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师直属企事业单位、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农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农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农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十三师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农十三师投资,促进农十三师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十三师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所有在农十三师投资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的企业、事业、科研院所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和农十三师内原有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企业。
  第四条 招商引资坚持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环保低耗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兵团、农十三师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师辖区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兵团、地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外开放,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农十三师各类企业;
(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出资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人民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材料;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商标权和其他经评估认定的专有技术、研究成果等无形资产。
第九条 新建企业应在当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三章 投资导向

第十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农十三师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
(一)工业投资导向新办企业原则上建于大营房城区轻工业园区和二道湖重工业园区。包括:能源工业、高载能工业、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化工产业、建材工业、轻纺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绿色食品生产及加工、畜产品深加工。
(二)农牧业投资导向: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效节水种植业、工厂化养殖、植物优良品种培育、绿色有机特色农产品种植。
(三)基础设施建设: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建设外,原则上投资建设于大营房城区和团场场部。包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镇化配套工程等。
(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五)旅游资源开发及景点建设与经营。
(六)物流业、消费品市场建设及经营;流通业改造提升,三星级以上宾馆建设及经营。
(七)农十三师内原有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农十三师范围内的各类投资者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和自治区、兵团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在农十三师范围内的各类投资者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哈密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区外投资者在农十三师、大营房城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凡在农十三师贫困团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兴办非生产性企业 ,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年。
(二)区外投资者在农十三师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 , 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 , 免征增值税。
(三)区外投资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农十三师大营房城区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区外投资者 , 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 ,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 暂缓征收资源税 5 年 ; 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 , 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 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 , 可作为递延资产 , 在开采该矿床后 , 税前逐年摊销。
第十三条 项目扶持政策。
投资国家、自治区、兵团、农十三师鼓励类产业,农十三师在争取国家、兵团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政策,优先享受农十三师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及项目前期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
投资国家、兵团及农十三师鼓励类产业,而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哈密地区有关规定执行,农十三师不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土地资源配置政策。
(一)对国内外、区内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兵团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后5年减缴一半的土地租赁金;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巴里坤县、伊吾县)的兵团团场和国家、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进行扶贫开发投资的,10年免缴土地租赁金。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和投资区域,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的规定,最高减缴50%的土地出让金。经兵团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账经营、缓期或分期缴纳以及出让金先上缴师财务,后由师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形式返还企业的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巴里坤县、伊吾县)的兵团团场和国家、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进行扶贫开发投资的,10年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划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兵团城镇规划区以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
(四)凡未涉及到的土地优惠政策以新兵办发[2004]73号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优惠政策。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一次性交清全部价款可给与一定比例优惠。对价款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购买方可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格的5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农十三师辖区内投资者以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性生产项目,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免收房产契税。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优惠政策。
(一)对招用师所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师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在农十三师兴办企业招用师所属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农十三师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免费培训,对有企业组织培训的,农十三师将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三)在农十三师兴办企业招用下岗失业“4050”人员的,农十三师将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外来投资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在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缴纳、劳动合同签证以及企业劳动年审过程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同时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均可引进:
1、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管理人员。
2、师重点工程、支柱产业及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人才。
(二) 引进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区内外高素质人才以调动、分配就业、兼职、挂职、对口支援、咨询、讲学、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技术(资金、专利)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承包(租赁、买断)经济实体等方式到农十三师各企事业单位长期或短期工作服务。
(三)引进的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鼓励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具体数额与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以各种形式来农十三师进行服务或为单位引进项目和新产品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再给予奖励,具体数额由双方确定。引进的人才为农十三师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农十三师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的各类人才,经农十三师批准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凭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农十三师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对拔尖人才子女可优先考虑。
(五)由用人单位出资,为引进人才提供户均不少于85平米的公寓住房,作为周转住房。
(六)凡农十三师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可按有关规定认定其身份;无档案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有关规定重新建档,并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七)在农十三师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可从优考虑。对专业技术高而技术职称低或长期在党政部门工作而未取得应有的技术职称的,可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并可根据实际工作能力予以低职高聘。
(八)除上述优惠政策外,引进的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仍可享受农十三师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条款后,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农十三师招商部门协商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凡投资黑色及有色金属资源采选项目的不享受地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其他资源配置政策。
(一) 在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所需用地,可享受自治区、兵团、农十三师土地使用最优政策。
(二)投资者兼并农十三师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并对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改造,农十三师将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额及改造提升的产业特性,对国有资产出让给予优惠政策。
(三)在二道湖重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载能工业生产企业,执行哈密地区的最优惠电价。

第五章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建立奖励机制。凡为农十三师引进生产经营性资金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十三师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标准
(一)引进资金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引进资金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引进资金5000-1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引进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的统计口径
(一)引进农十三师外资金。即引进除农十三师以外的其他各省(市)及疆内各地州各类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投资和捐赠。不包括国债资金、各级财政性资金。
(二)引进境外资金。即引进境外的国家、农十三师、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企业的资金。包括港、澳、台各类资金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外捐款(由各级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偿还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五条 引资人的奖励界定
(一)农十三师范围内的公职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引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享受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20%用于奖励引资人所在单位,60%用于奖励引资人,20%用于奖励其他参与人员。
(二)非公职人员引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奖励给引资人。
第二十六条 奖励兑现的审核程序
(一)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由农十三师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初审认定。
1、引资人在引进项目(资金)的同时到师商务局填报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建立项目台帐制。
2、及时督促资金到位及项目的实施情况。
3、根据引资人和引资单位的招商引资实绩,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农十三师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验后,提出对引资人的奖励方案,报农十三师审批。
(二)引进项目(或资金)到位后,引进人可向师商务局申请奖励,并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定证明。
2、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财政登记及税务登记证原件。
3、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原件。
4、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原件。
5、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原件。
6、以技术成果投资的,应提交法定权威部门对该项技术成果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或价值认定证明以及投资人的成果权属证明原件。
7、提交中介人同受益企业签订的有关奖励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奖励均以人民币计算,如引进资金为美金(或其他货币),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六章 投资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降低项目前期投资成本,负责受理企业申办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对项目涉及业务的要予以高效、快捷的办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办事项办理完毕或予以批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或批复的,应及时向报送者说明情况。师相关部门将协助新建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办理完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并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农十三师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政策事项。由农十三师商务局协助办理地区发给的《地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投资者取得《地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地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地区优惠政策事项。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出具《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对未出示的,企业有权拒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三十一条 农十三师经济投诉中心(设在农十三师监察局)负责投资者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十三师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实施后,若中央和自治区、兵团有新的政策出台,农十三师可按“从优”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十三师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注:1、对以上建议请师相关部门(发改委、财务局、国土局、劳动局、人事局、建设局、监察局等)认定。
 2、参考文件:新政发 [2000]83号、新政发[2002]79号、新兵办发[2001]35号、新兵办发[2004]73号、哈行署发[2004]33号、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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